2013年10月2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某技校在校学生,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加之受暴力电影电视和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小小年纪的他便信奉“拳头造就地位”的信条,在学校里模仿电视中的黑帮老大。2012年3月至4月间,在学习宿舍楼内,采用殴打、威胁手段抢劫同学三人,共抢得现金520元,手机两部。同时还持刀勒索同学,强迫其写下“莫须有”的欠条,为下次抢劫找好借口。他的霸非法行为前后导致该校两名学生因为害怕而退学,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减轻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