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耄耄老人,因没有了生活来源,曾多次召集五个子女协商赡养事宜无果,无奈将子女告上法院。2003年10月27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案,判决: 5子女每人向老人支付2013年6月25日前的赡养费各1920元;自2013年6月25日起,5子女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200元;此款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完毕。
这个耄耄老人就是1923年出生张老太是一个家庭妇女,与其老伴一共育有二男三女,自老伴2009年去世后,虽由老二照料生活起居,但没有了生活来源,虽多次召集子女商量,但子女各说各的理,莫衷一是。故诉至法院诉求:1,判令5个子女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500元,遇上重大花费或住院费等其他费用5子女均摊,2、并判令5子女给付2010-2012年3年的赡养费用。
在庭审中,年逾七旬的老大女儿辩称,我经常去看我母亲,每月都给我母亲钱,并且我身体也不太好。
老二儿子辩称,我在我们家排老二,我父亲去世后,我母亲的生活都是我负责的,作为儿子我认为我做到了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老三女儿辩称,儿女们理应履行轮流赡养伺候父母,我在家伺候二老几年而得病,母亲应赔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50000元。
老四儿子辩称,我对母亲负责了,自己身体不好内退在家,每月发工资不到200元,不过我经常回去为母亲做饭干家务。
老五女儿辩称,我每月发工资后就给我母亲送工资,回去还给我母亲干家务,我认为我也尽到了赡养责任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或提供帮助、照顾日常生活的权利。子女对父母赡养的义务不因曾尽过赡养义务而消灭,子女亦不能因为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要求父母向其支付工资等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已是年逾九旬的老人,且身体患病,又无收入来源,故原告要求5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承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2010年至2012年的赡养费应当由5子女共同承担,原告今后的赡养费,根据子女的收入情况和洛阳市的生活水平,法院确定为5子女每人每月支付200元为宜。原告今后的住院等重大花费,因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之后,另案处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有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