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出生的徐大头自1979年起因掏包、流氓、盗窃被治安拘留4次;因盗窃被劳动教养4次;因盗窃被判刑3次其仍没有悔改之意,2013年7月23日又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民警询问其行窃时为什么要穿女人服装戴女人帽子时,其称是起掩护作用。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徐大头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徐大头自出狱一年多来,每天靠其媳妇收废品挣点钱混日子。因手头紧缺钱花,于是他又干起了“盗窃老本行”。2013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徐大头窜至河柴重工西门的车子棚,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2013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徐大头窜至涧西区一号街坊5栋楼下,将一辆小型折叠电动车盗走后藏匿家中;2013年7月7日凌晨3时许,徐大头戴着一个蓝色女式帽子乔装后窜至洛阳市涧西区零一号街坊将一辆踏板电动车盗走。2013年7月7日凌晨4时许,徐大头穿着一黑色裙子、披一蓝色披肩乔装后窜至涧西某小区,将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盗走,放在自家楼下。2013年7月8日凌晨,徐大头推着所盗黑色踏板电动车行至洛阳市涧西区一街坊门口时被民警抓获(其所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为23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大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大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有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