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主一房二卖骗取钱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郭某在已将其所有的洛阳市涧西区一套商业住房卖给岳某某,且已将该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害人漫某签订购房协议,骗取漫某购房定金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被害人漫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漫某的证言,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协议、收条、公证书、借据、房地产抵押合同、承诺书、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64474号房产证及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