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无证驾驶吊车 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7 16:09:13


    正在工作中的张某某被吊车从楼房顶撞下当场死亡,而肇事者是一个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操作手。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小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底的一天,在本市某区的一个旧房拆迁工地上,李小群在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驾驶吊车吊运房顶水泥楼板,作业中把张某某从楼房顶撞下,致使张某某头部、颈部多处受伤,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因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另查明,2012年12月初,施工单位、李小群家属与张某某家属三方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约定共赔偿张某某家属28万元,其中李小群家属承担10万元已实际履行。诉讼过程中,李小群家属又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家属1万元,受害人家属对李小群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李小群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群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庭审中被告人李小群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于景欣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故有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