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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恋”婚前反悔 二万彩礼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3-12-17 16:11:44


    2013年9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要求返还彩礼引发的返还原物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二万元。

    21岁的小王与24岁的女青年小李经媒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5月左右订婚,准备“十一”结婚。小王家人托媒人向女方家人给付彩礼4万。两人便紧锣密鼓的准备婚礼,拍婚纱、定婚宴、购置了结婚物品,忙的不亦乐乎。虽说“女大三,抱金砖”,但两人在接触中却状况频出,最终在婚前一个月,小王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认为结婚的事已是尽人皆知,坚决反对。无奈之下,小王将小李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4万元和金戒指一个。

    庭审结束后,原告小王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一份,表示其自愿再做出让步,减少诉讼请求,让小李及其返还2万元金戒指一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小王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小李及其父亲彩礼4万元,由于双方婚约解除,且两人并未登记结婚、并未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小王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给付被告金戒指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其要求被告返还金戒指一个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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