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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为女儿找工作 内容违法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3-12-17 16:12:17


    花了120000元为大学毕业的女儿找工作,事没办成,钱又不退,李某将老乡习某告上法庭。8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委托纠纷案件,判决习某返还李某120000元。

    2010年3月初,李某通过关系认识了一个在政府机关工作的老乡习某,得知习某在省里也有些关系后,便想请习某托关系给大学毕业不久在家待业的女儿安排工作,习某答应将其女儿安排为一个省直部门的事业编制干部,但需要120000元的费用。收到钱后,女儿工作的事却迟迟没有进展,在多次催促下,2011年底习某写下承诺书:定于龙年正月办成完。如办不完,退还 120000元及同期利息(20%利息)。但直至2012年末仍未将女儿的工作安排好,李某一怒之下将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全部款项120000元以及同期20%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习某辩称其多次到省城为李某说事,且花了三万多元,后是李某变卦,提出不办了,才没有办成。

    但是习某对自己的说法没有提出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法院遂判决被告习某返还原告李某120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双方形成一种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有争议的是合同标的或者说委托事项是否合法? 如委托事项合法,习某为老乡帮忙,事成之后拿些酬金,本也无可厚非。但具体到本案,习某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有招录人员的职权,他所承诺的安排工作,是借助熟人关系,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达到目的,这显然是违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双方还煞有介事的签了一个协议,想通过一个合法的形式保护一个非法的内容,熟不知,潜规则是见不得阳光的,受托人找了谁? 花了多少钱? 事情办到什么程度? 都不敢也不能向法庭举证,受托人只能哑吧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即使委托事项办成了,一旦有个风吹草动,这种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也经不起深究。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遇到什么事首先想到的是找熟人托关系,人们通过这种关系,往往想得到超越规则之外的利益。这种私人关系越强大,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危害也越大,有时甚至会沦为刑事犯罪的媒介和温床,法制社会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与人的交往要依赖于法律和契约,并通过规则和制度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关系。我们需要人情,但这种关系和人情绝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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