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饺子馆吃饭被烫伤 店家承担七分责

发布时间:2013-12-17 16:16:52


    原告符某到饺子馆吃饭,不料却被滚烫的饺子汤烫伤。12月1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饺子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9128.32元。

    今年9月15日凌晨,原告符某到被告孔某经营的饺子馆就餐时,被其店内过道上放置的汤锅倾倒后烫伤。事件发生后,被告及其店员将原告送往河科大一附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中度烧伤。5月4日,原告住院50天后出院,以饺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共计1249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符某到被告孔某经营的饺子馆就餐时,被倾倒的汤锅烫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其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从河科大一附院出具的病例中显示,原告到医院时处于醉酒状态,故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次烫伤事件的发生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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