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把售前返修产品当作正品卖给消费者从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货的请求, 责令经销商10 天之内将货款9300元退还给原告丁某,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丁经理是洛阳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的主管,2009年8月8日,因工作需要到电脑城购买了一台品牌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款为9300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脑硬盘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原告的重要商业数据丢失,遂与该电脑客服中心联系售后维修,却惊讶的得知此台电脑在出售前已经有过一次维修记录。丁经理十分气愤,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认为电脑在销售过程中,发现问题返厂维修是行业惯例,修好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销售和售后维修,拒绝退货。一气之下,丁经理将销售商、生产商和该电脑的总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方向其赔礼道歉,退货、返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
该电脑的总公司和生产商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经销商是否有权对未销售的电脑进行维修,这是不是商业经营中的惯例。本案中经销商辩称在出售产品之前,有权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发现厂家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返回厂家作售后服务的返修,返修后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经销商的正常销售。事实上经销商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确属其职权范围,但发现问题应将该产品退回生产厂家,而不是采取维修后再销售的办法,维修过的产品严格说不是新品,不应使用与新品相同的销售办法。
二是对电脑曾经作过维修的事实,经销商是否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经销商却在销售过程中隐瞒电脑曾经做过维修的事实,其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误导,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违反了《消法》著名的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双倍赔偿。
法官提醒
第一,消费者应勇敢的拿进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为什么没有判决双倍赔偿呢?主要是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这一权利,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基本原则,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起诉,法院才受理;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第二,也许我们的消费者是善良的,他只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没有过多的奢望,但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不要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双倍赔偿这种惩罚性条款,不仅仅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发挥民法的惩戒、教育和示范的功能。而权力只有通过每一个消费者的斗争才能实现,唯其如此,才避免你、我、他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第三、消费者最好到特约经销商处购买品牌产品,因为特约经销商的筛选较为严格,厂家对其的管理也比较规范;同时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在退货、维修方面也会避免相互推诿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厂家对其特约经销商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和义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据了解,对于出售前返修商品的处理,经销商的通行做法是,对于破损较为严重的,外观损伤较为明显的,维修后,一般降价做样机处理,降价后不退不换,但负责维修;有的不仅不退不换,也不承担维修责任。对于外观良好,经返修后没有质量问题的,一般按正品销售。目前,我国尚没有对售前返修商品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如何销售售前返修过的产品,拷问商家的诚信度。虽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商家应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使操作程序更透明、更公开,切实照顾到每个消费者的心理感受,这样损失的可能是一小部分经济利益,从长远角度看,赢得的却是上帝,是千金不换的诚信。唯有这样,这个企业才能走的更好,走的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