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6日,杨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保管员职务便利,把待检铜板或废料箱里的铜板切成块,用布包起来带到更衣室,然后用绳子将铜板绑到腰部,骑自行车将铜板带出厂区,放到其自有轿车后座的方式,陆续从某公司带出重5.38吨的紫铜板,存放于其出租屋内。经鉴定,铜板价值为290809.7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013年7月17日,经鉴定,杨某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心境障碍(抑郁发作),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因盗窃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其被查获的罪行系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系坦白。辩护人辩称杨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赃物已全部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