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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苦熬三小时 窃他人电脑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17 09:01:54


    王先生2013年8月17日凌晨,因乘凉把自己刚买的笔记本电脑丢了。孰不知有一个想得到他电脑的人已候了他三个小时。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四千元。

    1970年出生的林某不思进取,总有不劳而获的思想在做怪。2013年8月17日凌晨1时许,林某睡不着,就在市区溜达,当他溜到某马路中央绿化带附近时,看到王先生在铺席子乘凉,并且看到王先生身边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为得到这台电脑,林某等到凌晨4时许,看到王先生熟睡时,将放置在其身边的黑色笔记本电脑盗走,第二天上午8时许以1000元的价格将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一个路边摊收电脑的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林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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