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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钞票起纷争 持刀伤人领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4-02-25 16:04:11


冲动是魔鬼,因一百元钱的归属问题俩大男人打了起来,致使受害人赵三失去了一只眼睛。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四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赵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本市某区一市场路边,王四弯腰从赵三身边捡起从自己口袋中掉出的名片时,赵三认为王四所捡到是他掉的东西,赵三让王四将捡的东西掏出来归还给他,王四从口袋中掏出名片和一百元现金,赵三让王四将一百元归还于他,王四不服,称一百元是自己的不是赵三的,俩人发生争执,情急之下王四拿出车钥匙上的一把水果刀将赵三左眼刺伤。经鉴定, 赵三左眼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另查明,赵三受伤后共住院30余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义眼植入费等,总计七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四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三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故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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