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在为哥哥干活时从车上摔下受伤,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弟弟将哥哥告上了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赵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赵四2万余元,逾期,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赵四的其它诉讼请求。赵四认为判决补偿自己的数额较低随即提起上诉,后赵四顾及兄弟之情撤回了起诉。
赵四与赵三系同胞兄弟关系。弟弟赵四自有货车一辆,以营运为生。哥哥赵三在本市做铁屑生意,哥俩协商赵四给赵三拉铁屑,赵三付给赵四运费,一车一结算。2012年10月22日,赵四开车至洛阳某公司拉铁屑,赵三开着航车把铁屑吊到汽车上方,倒在汽车上,赵四从航车斗中向外扒铁屑时,后退时不慎从汽车上掉了下来,摔伤左腿。赵三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赵四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住院17天,支付医疗费15627.8元,该费用均由赵三支付。后经鉴定赵四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给被告拉铁屑,被告支付原告运费,这一事实双方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而受伤,这一意外的发生,被告并无过错,系原告疏忽大意而造成。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对原告的损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的补偿比例为原告损失的40%。被告之前垫付的医疗费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应补偿原告2万余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有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