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在街上碰到了桂老太,她仍是不停的对我唠叨着她的儿女们,看着她满面的红光,我欣慰的笑了。想到她曾为了赡养问题四改遗嘱, 三上公堂时,我感慨良多。
桂老太太算是够不幸的了,中年丧夫,自己一个人拉扯着两儿两女,老大还是个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因为生活所迫,她的小儿子和小女儿曾先后被亲戚们领养过,直到今天,每每谈起那生离死别的场景,桂老太太还禁不住潸然泪下。
看着儿女们一个个长大成人,成家立业,桂老太太如释重负。可是她老了,几十年的含辛茹苦,使她落下了一身残疾,尤其是患上脑血栓病以后,时时离不了人的照顾,桂老太太考虑再三,决定把小女儿留在身边照顾自己。女儿是妈的小棉袄,知冷知热,生活在一起也方便些。也许正应了久病床前无孝子的古话,日子久了,母女间产生了隔阂,为了不使矛盾扩大,小女儿客客气气地搬了出去。
经过反复筛选,老太太决定让老大搬回来。母子二人还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自己的住房赠与长孙,作为给老大的见面礼。对于在外租房子度日的老大来说,回到母亲身边是个好事,最初的一段时间,老大一家3口对老太太真是关心备至。老大出钱将房子装饰一新,还为老太太换了新床新家具,使老太太重温了久违的家庭温馨。感动之余,老太太又在涧西区公证处正式办理了遗赠手续,将房屋产权遗赠给长孙。事隔不久,桂老太太再次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将自己的所有财物交于老大全权处理。遗嘱公证的墨迹未干,一件小事竟将和睦的家庭关系推到了崩溃的边缘。老大觉得和老太太在一起吃饭,因口味不同,时间也不一样,双方都吃不好,故请老太太分桌另吃,而生性敏感的老太太则认为遗嘱公证办完了,老大的目的达到了,就原形毕露了,这肯定是老大媳妇搞的鬼。双方的猜忌日重一日,从此家无宁日,一气之下,老太太又搬到了女儿家中 。但好景不常,女婿又有了想法,觉得老太太将所有财产都给了老大,老大理应尽赡养义务,我们不是不想赡养老太太,只是觉得这样一来,老大岂不是占了便宜。老太太再次到公证处,办理了撤销所立遗嘱遗赠的公证,注明一切财产暂不作处分,可是老大以曾对该房进行过装修为由拒不搬出,由此引发了第一场官司,桂老太太状告老大夫妇侵占其住房。
我接手案件后,通知老大夫妇,在看了诉状后,只说了一句话:我搬。看着案件这么容易就解决了,我挺高兴。后老大主动搬出了住房,桂老太太撤诉。但没过两天,桂老太又立案了,原来其长孙仍住在房内不肯搬出,并准备在该房内结婚。为此,老太太第二次以侵权为由,将长子、长孙告上公堂。从这天起,我的耳根一天也没有得到清静,每天一上班,她就早早的等在我的办公室门口,不厌其烦诉说她家的那点事,我开庭,她就旁听,我写文书,她就坐在一边等着,我还没有片刻清闲,她就开始了。实际上,她的案件二句话就能说清楚,首先这是一个赠与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只要确认遗嘱无效就可以了。就这个意思我反复对她说了十几天,她就是没有理解。最可气的是,一句话她能反来倒去的说上几十遍。你刚给她解释完,问她明白没,她说明白了,可一转眼,新一轮重复的问题又开始了。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再三说服,她终于撤诉了。可第二天桂老太太第三次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老大夫妇及长孙一并告上法庭。庭审非常顺利。在下班走出法院时,我发现桂老太坐在法院的台阶上,佝偻着身躯,我不由自主的蹲了下去,看到的是花白头发下一双惊恐无助的双眼。这天我失眠了。
第二天,我放下手头所有的工作,走社区,进单位,了解到桂老太有轻度的老年痴呆,她的另一双儿女由于领养的经历,和桂老太走动不多,身边的这双儿女,单位和邻里都反映还不错。看来,案件远没有想象的简单,桂老太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这个问题是需要医学鉴定的,如果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谁来作她的监护人?再者,一旦判决,子孙都搬出去了,独守一幢空房子,谁来照顾老人?如何能让桂老太老有所依?是否会又要接着打赡养官司?谁来赡养?如此一来,何时是了?脆弱的亲情那堪再次对簿公堂?
现实情况坚定了我把该案调解下去的决心,在长达二个月的调解过程中,始终未弥合双方的分歧。在快要绝望之际,戏剧性的情况出现了,原来在打官司期间,住在女儿家的桂老太太又与女儿、女婿产生了新的矛盾。让我帮忙,愿意与老大和解,后通过调解,母子终于捐弃前嫌,重归于好,并由老大将其接回赡养,为这起一波三折的官司画上了一个意味深长的句号。调解后,我给这家人抄了这样一副对联: 女无不爱,媳无不憎,劝天下家婆,减三分爱女之心而爱媳;媳何以顺,亲何以逆,愿尔辈人子,将一分顺妻之意以顺亲。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判断是非的统一标准,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只有一个解,这就是法律的整体思维。但是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法律的唯一性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结果,尤其是在社会赡养尚不完善、尚不能满足大多数老年人需要的今天,家庭赡养仍占主导地位,而血缘亲情、道德伦理则是家庭赡养的信用基础,因此,法律要作的不是去伤害这个基础,而是培固它。法官需要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弥合裂痕,给亲情留一扇回家的门。
我想作为当代的法官,既要照顾到处理社会纠纷的整体性思维,强调处理纠纷的形式合理性,更要照顾到处理纠纷的个体性思维,强调处理纠纷的实质合理性。 充分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以最少的成本,最小的损害,将纠纷化解于无形,在法律和道德中,在规范和现实中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这才是法律精神中最高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