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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运动器材致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11 15:13:03


    一小学生被学校安装的健身器材伤了下巴,因责任承担引发纠纷。近日,涧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012年10月的一天上午在校上体育课期间,本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小明,与同学追逐玩耍时经过学校的运动器械旁,被其他学生使用后仍在摆动的运动器械摆动的一支腿由下至上击中下颌。

    庭审中小明诉称:此次共花去各种费用共计21万余元,伤残经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庭审中学校辩称:学校已经为学生购买了校方责任险,所有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保险公司为学生投了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部分费用由学校承担。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明支付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40000余元,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费用15000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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