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什么样的朋友,就有什么样的收获。郭某结交了好逸恶劳的朋友,也体验到了择友不善的恶果。2014年3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杨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2年5月,被告人杨某借被害人郭某的助力车后,约见了被告人岳某,二人预谋将该车盗走。2012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再次将被害人郭某的助力车借走后停在某网吧门口,后被告人杨某、岳某将该车盗走,被告人岳某将该车销赃后分给被告人杨某10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74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