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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转错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4-04-11 15:15:19


    银行员工失误将110000元的款项转出,因及时追款未追回,故银行将汇款人与收款人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银行支付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296.71元。

    2013年7月17日下午2时许,杨某到本市某银行办理汇款业务,要将110000元汇到韩某的帐户上,因银行员工失误,所汇出的款项110000元并没有从汇款人杨某账户中扣除。当日下午16:30分银行发现错误,并与杨某联系说明情况,要求杨某归还银行款项。第二天杨某转款70000元归还给了银行,余款40000元经银行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杨某向银行归还40000元银行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情况下,仅归还部分银行款项,剩余款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归还。银行要求杨某归还剩余40000元银行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杨某已归还银行款项40000元。韩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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