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乱摆乱放,不但影响市容,而且影响行人及车辆行走。因此,按规定摆放车辆,也是作为一个市民应该具备的良好素养。然而,李某在办事过程中,车辆就未按规定摆放,不听说还动手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2014年3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
2013年8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因为停车占道问题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用摩托车上的“U”型锁将被害人杨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杨某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