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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偏方治大病 命丧黄泉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4-04-11 15:17:51


    听说有个神人有神奇偏方“脱胎换骨散”“轻脚散”,能使偏瘫患者服用后短时间内得到快速恢复。裴某即去尝试,这一行为,非但没有让自己的病得到好转,反而使自己走上了不归路。2014年3月3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郭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郭某经人介绍认识曾经从事中医的被告人苑某,并听说苑某有祖传秘方能够治疗偏瘫。2012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推销保健品时认识了被害人裴某,被告人郭某承诺能给裴某治疗偏瘫,并提出如治疗痊愈后收取治疗费10000元。2012年7月23日上午,被害人裴某在家属陪同下来到郭某家中,被告人郭某将苑某请到其家中为裴某治疗,中午13时许,苑某将随身携带配制的粉末状药粉“脱胎换骨散”递给被告人郭某,郭某给裴某服用,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某再次给裴某服用了苑某配制的褐色粉末状药物“轻脚散”,后被害人裴某呕吐不止。被告人苑某、郭某在现场对裴某实施抢救无果,便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实施急救,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向裴某家属支付了4000元。经鉴定,被害人裴某符合因患脑梗塞服用中药后发生毒副作用,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征象;裴某的死亡后果与所服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苑某在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为被害人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郭某未对被告人苑某是否具有行医资格进行审查,介绍被告人苑某为被害人行医,帮助被告人苑某为被害人服用药物,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行医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被告人郭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4000元,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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