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与挡在自己车前的刘女士发生争执,争执不过就开车撞向受害人,结果是不但领刑罚,还要赔偿受害人一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霍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霍三酒后驾驶一面包车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准备开车回家时与挡在自己车前推车慢行的刘女士争吵起来,霍三坐在驾驶位置与刘女士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霍三突然开车前行将刘女士拖倒在地,导致刘女士身上多处受伤,随后霍三驾车逃至涧西一小学门口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霍三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1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案发后,被告人霍三赔偿刘女士1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霍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霍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