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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谈朋友 实为索钱财

  发布时间:2010-05-12 09:49:21


    男青年马某和女青年薛某谈朋友,薛某约他到自己的出租屋,不料,马某遭到一顿拳打脚踢,并被逼写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2009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温某与薛某(女)预谋对马某敲诈勒索。20时许,薛某以谈朋友为由约马某到其涧西区的租住处。22时许温某带领孙某、李某进屋,李某声称是薛某的男朋友,接着三人对马某拳打脚踢,逼其写下一万元的借条,后带着马某去借钱,拿到现金500元,并约定2009年12月4日取余款。2009年12月4日,温某和李某到涧西区某酒店取一万元余款时,被当场抓获;后在上海市场将等待收钱的孙某和薛某抓获。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温某与受害人马某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受害人撤回了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温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四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温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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