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区安全不容忽视,否则会给窃贼以可乘之机。5月16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翻墙进入某公司综合办公楼,用自带液压钳剪断防盗窗进入二楼从东向西第四个房间,盗得1台笔记本电脑;之后又用同样方法进入三楼从西向东第八个房间,盗得现金及贵金属若干,后其再次用上述手段进入三楼从西向东第十一个房间盗得1条玉溪香烟。逃离现场后,被巡逻人员抓获。被盗物品经过鉴定价值420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