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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 骗财三十九万余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6-17 10:17:45


    2014年6月1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牛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用虚假的中国C.H.G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台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大陆代表和董事长的身份,以两公司向河南某公司投资三十亿为由,使用虚假公司授权书、虚假资金证明、印章等手段,于2012年8月28日与河南某公司签订资金贷款协议书。期间以动用该资金需要钱为由,先后从河南某公司骗取39万余元、1部索尼数码相机、2部金立手机、数条中华香烟等。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被诈骗时中华香烟每条价值700元,索尼数码相机价值1198元,两部金立手机价值39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牛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和被告人牛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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