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企业贵重铜材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接到沈某电话后从郑州乘火车赶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某快捷酒店,与沈某、郭某、徐某见面,预谋盗窃铜材。2012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有徐某在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东大门望风,刘某、郭某、沈某乘坐白色小货车进入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东大门望风,刘某、郭某、沈某乘坐白色小货车进入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某车间内,把型号为C19400、C19210、C10200约六吨重的紫铜装上车盗走。之后由付某联系卖给巩义市某地的李某。经鉴定被盗铜材价值人民币3992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