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银行上班可以争取高息、与朋友合作开设公司、筹措经营资金为借口,取得他人信任,骗取巨额钱财的白某、郭某某,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终自投罗网。7月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1、2012年年底,被告人白某、郭某某以合伙开设广告公司为名,让被害人谭某某投资入股。2012年1月10日,谭某某在白某提供的《美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上签字,并交给白某现金2万元,协议约定,郭某某和白某各出资137500元和62500元,占55%和25%股份,谭某某出资5万,占20%股份。后谭某某又分两次将3万元现金交给白某。后被告人白某、郭某某在谭某某再三追问公司手续办理情况时,并未将二人未出资的事情告诉谭某某,而是伪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谭某某得知公司证件是假的情况后,即与二被告无法取得联系,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谭某某2.5万元,谭某某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2、2012年7月,被告人白某谎称自己在“洛阳银行”上班,以能拿到高息“内部存款”为诱饵,前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共计1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白某共向吕某某支付利息约4.6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亲属退赔吕某某5万元,并与吕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吕某某对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白某宽大处理。
3、2012年10月,被告人白某、郭某某以筹措经营资金为借口,伪造身份证,由被告人郭某某冒充白某丈夫霍某某,在霍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香港城的一套房产抵押给被害人马某,骗取马某5万元,后白某又以接广告工程等名义先后骗取马某4.7万元。案发前,白某共向马某支付利息约2.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赔马某2.5万元,马某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白某诈骗数额为27.7万元,郭某某诈骗数额为10万元,均为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即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