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赢钱盗窃游戏机硬盘,想投机取巧,一着手即被警察抓了一个正着。2014年9月19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杨某、徐某为达到在游戏厅多赢钱的目的,密谋盗取游戏机内固态硬盘,篡改内部程序。2014年5月3日凌晨3时许,二人携带匕首、电击枪窜至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杨某用技术开锁工具打开一家名为“话费充值”的游戏厅卷帘门,徐某在一旁望风,准备盗窃游戏机内固态硬盘,因发现店内有人居住,遂放弃;后二人又携带匕首、电击枪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广文北路,杨某用技术开锁工具打开一家游戏厅卷帘门,徐某在一旁望风,杨某进入游戏厅用技术开锁工具捅开游戏机机舱,盗得一块金速KF1307-V2.0型固态硬盘,二人刚盗窃完毕即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硬盘价值22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