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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配好友家门钥匙 盗窃财物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0-05-12 09:52:37


    今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偷配好友家门钥匙盗窃财物的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200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用自己偷配的丽新路某小区李某家的家门钥匙,趁李某不在家时,将其家门打开,盗取一枚黄金耳环、一个黄金坠子、三张银行卡、两张身份证。金耳环、金坠子共计价值1377元。

    涧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潘某认罪态度较好,遂酌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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