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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欠款方式不当 拘禁他人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10-13 08:58:48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遇到欠债不还的主,着实让人生气。遇到这样的人,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盲目粗暴解决,触犯法律往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2014年9月29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宁某通过河南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司某及莫某等人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按时还款。2010年10月份,为了索要欠款,被告人司某、莫某等人到郑州火车站将欲乘坐火车的宁某带至郑州市中牟县的一个小旅馆看管,让其还款。第二天下午,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某让被告人张某、齐某到中牟县,与被告人司某等人一同将宁某带到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郑州市某地的办公室内。郭某安排张某等人看管宁某,并协商还款。期间宁某还款20万元,后郭某、张某等人又将宁某带至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偃师分部要求宁某继续还款,在被害人宁某又偿还5万元现金和一台RAV4丰田车后,将其放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司某、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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