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4月份至2008年11月份,关某和郭某先后在洛阳市几家网吧做收银员,二人在任职期间,勾结掌握黑客技术的许某(在逃),许某将能删除网吧收银记录的木马软件通过QQ发给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利用在三个网吧干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该软件植入到所在网吧的收银台电脑上,后二被告人根据网吧的营业情况每次窃取网吧金额不等的营业款,许某根据二被告人所窃取的金额远程登陆到该三个网吧的收费机上删除相应金额的记录,从而达到窃取网吧营业款的目的。二被告人将窃取的网吧营业款同许某五五分成并通过银行转帐到许某给其提供的建设银行的帐户上。截止案发,关某累计向许某所提供帐户转帐17720元。郭某累计向许某所提供帐户转帐1396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将赃款人民币64000元已全部退还三家网吧。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身为网吧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赃,对二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