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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帮人跑关系 骗财百万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5-02-02 10:55:30


    王某的父亲曾经是洛阳某高校一名领导,因为这样的家庭背景,再加上王某的吹嘘忽悠及“热心帮忙”,使得多人对王某办事能力深信不疑。那些坚信花钱能跑关系的人不惜重金,前往求王某找工程、找工作、孩子入学的人都找上了门。面对如此容易得来的钱财,王某也是来者不拒,全额接收。之后就是畅快的消费。最终等待的,是法律的严惩。1月27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1、2009年,被告人王某以帮助冯某某办理冯某某朋友罗某某孩子入学为名,骗取冯某某、罗某某人民币34000元钱。王某收到钱后并未将钱用于办理孩子入学,而是将赃款用于还账和自己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母亲将34000元退还给冯某某。

    2、2009年7月份,王某以给被害人赵某某的侄子和外甥安排到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上班为名,骗取赵某某现金共130000元,后王某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偿还赵某某20000元。

    3、2009年7月份,王某以能将丁某某的朋友刘某的孩子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办理三本转二本为名骗取刘某某42000元。

    2011年7月份,王某以自己在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有工地,能帮被害人丁某某揽医院工地工程为名,骗取丁某某现金70000元。2012年4月份,河科大一附院的工程全部由省六建中标,此时丁某某发现被骗。案发前,王某退还被害人35000元。

    4、2010年3月份开始,王某以自己的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事后可以给被害人付某某分得分红为由,多次骗取付某某现金共计370000元。后经付某某多次催要,王某以在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新城帮付某某买房并帮其付清房款为名推托还款。2012年11月份,王某拿着偷配的洛阳市涧西区青滇路美景薪城2号楼2701号房子钥匙交给付某某,致使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被告知该房子王某并未购买。付某某得知被骗后开始向王某索要钱款,案发前,王某偿还付某某70000元。

    5、2011年6、7月份,王某以给被害人朱某某的孩子办理上大学和三本转二本为名,骗取朱某某36000元。

    2012年初,王某以给朱某某的战友周某某的孩子办理到洛阳师范学院上大学为名,骗取周某某共195560万。后王某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前,王某偿还朱某某5000元。

    6、2011年,王某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190000元。案发前,经刘某某多次催要,王某骗索某某,让索某某还刘某某100000元,王某退还刘某某30000元。

    7、2011年,王某以能让被害人华某某的表弟到河科大新区医院上班为名,骗取华某某现金70000元。

    8、2012年10月份,刘某某通过高某找到王某,让王某帮其在河科大上学的女儿转专业,王某从高某处拿到骗取刘某某的现金36000元。王某收到钱后,并未给被害人办理此事,而是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案发前,王某退还刘某某3000元。

    9、2012年10月份,王某以自己在河科大一附院外科楼有工地和在宜阳县有工地,需要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索某某200000元。2013年,王某以在外欠钱,若不还款将无法索要之前的工程款为名取得被害人索某某的信任后,让索某某帮其偿还欠刘某某款项100000元。后又以便于好要工程款为由,骗取索某某15000元。

    10、2013年7月份,王某以能让被害人马某某的孩子到洛阳市轴一中上学为名骗取马某某现金和烟共三万一千余元。

    11、2013年9月,王某以帮助赵某某孩子在招教考试面试方面帮忙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35000元。2013年11月份,王某又以给被害人办的事情已经有了眉目,需要送些烟酒为名,骗取被害人烟酒钱6880元。

    12、2013年,王某以能让被害人朱某某的孩子到河南科技大学上本科为名,骗取朱某某现金60000元。案发前,王某父母退还朱某某现金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坦白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结合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王某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前已归还的款项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指控的被告人王某诈骗付某某和索某某的两起犯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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