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案,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自己购买生产蛋糕的机器,开始生产、销售蛋糕、黄桥饼和桃酥,在和面时往里添加泡打粉等配料。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王某生产、销售的蛋糕铝残留量为160mg/kg,超出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铝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