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份,被告人邱某同被害人王某某商量,让王某某往其工商银行卡上存款叁拾万元,存期一个月左右,目的是帮其办理一张高额度信用卡,被告人邱某承诺自己不会动用该卡上的钱。2013年2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邱某工商银行卡上陆续存入二十万七千三百元,为了取得王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邱某保留了该卡U盾后将该卡交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告知王某某卡的密码。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邱某又在工商银行谷水支行办理银行卡,并将新办理的银行卡和存折交给被害人王某某。2013年2月16日,被害人王某某向该卡存入七万五千元。后被告人邱某利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内的二十八万二千三百元秘密转出全部用于赌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虽然被害人将钱财存入了被告人名下的银行卡中,但被告人为了获取被害人信任,将卡交给被害人,使被害人认为自己是此卡的实际控制者,被告人邱某最终取得卡内钱财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U盾,秘密从网银中将钱转出,并非被害人主动、自愿交付钱财,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