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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火锅楼道摔伤 顾客商家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5-05-14 11:04:51


    韩女士在吃饭过程中,因去饭店洗手间,误入步行通道,不慎摔伤,继而走上了维权的路。2015年3月1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3年10月8日,韩女士和朋友到梅某开办的洛阳市涧西区某港式自助火锅店就餐。韩女士离开餐桌往洗手间时,误入步行通道,摔倒在饭店的步行楼梯通道里。韩女士随即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检查,考虑为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明确。当天夜里韩女士又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0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骨盆骨折(多发)、L5横突骨折;意见:卧床4周后拍片复查等。韩女士医疗花费2141.83元,住院期间陪护二人,陪护14天。

    诉讼中,韩女士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2014年8月4日经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韩女士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因被告梅某拒不赔偿韩女士损失,韩女士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由照片、证人证言、病历等为证,原告韩女士在被告的洛阳市涧西区某港式自助火锅店就餐时摔伤事实清楚。被告梅某经营火锅店,忽视对顾客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韩女士观察不够仔细,无视自身防范义务,故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2361.83元(2141.83+220)、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天,每天30元)、营养费140元(14天,每天10元)、护理费1947元(25379元/年÷365天×14天×2人)、误工费2920元(25379元/年÷365天×(28天+14天)]、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81770元(20442.62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0258.83元,由被告梅某赔偿50%即50129元。原告韩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梅某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某赔偿原告韩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0129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驳回原告韩晓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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