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会车,发生纠纷,两位车主缺失理智互不想让,拳脚相加致人轻伤,触犯刑罚。2015年5月8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米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凌晨1时左右,被害人赖某某、汪某某和朋友汪某某、栾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广州市场美食街吃过饭驾车离开时,与对向驶来的白色308轿车会车,因会车问题被害人赖某某、汪某某和被告人米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引起撕打,汪某某、赖某某被打伤。经鉴定,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59000元。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米某某到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