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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火锅店就餐 祸从台阶降!

消费者诉讼维权,法院判店方担一半责任,赔偿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5-28 10:18:47


    喜欢海鲜美味者爱到有档次的港式火锅店(海鲜火锅店)消费,因为,那里有冷暖空调,四季皆宜。市民韩女士到这样的就餐场所消费,因踏空楼梯台阶摔成伤残。发生这样的意外事件,责任咋认定?近日涧西区法院判决:韩女士与店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店方赔偿韩女士5.0129万元。

    消费维权:消费者在火锅店摔伤,要求店方担责

    韩女士咋都没想到,自己去火锅店享美食会遭一场灾难。2013年10月8日,她和朋友到涧西区港式火锅店聚餐,席间她离开餐桌去洗手间时,误入步行通道。“当时,通道的下行楼梯灯光昏暗,两边没任何可抓扶的东西,我摔倒滚下楼梯,身体受重伤。”事后她说,自己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东方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同日,她转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14天。去年8月4日,经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她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根据我国新消法规定,店方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他们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人身体遭受的损害与店方的过错行为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韩女士认为。

    维权结果:店方担一半责任,赔消费者5万余元

    “我因伤残损失赔偿问题与火锅店达不成一致意见,不得不诉讼维权。”去年下半年,韩女士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火锅店赔偿她医疗费、住院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出院误工费、出院后一段时间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法院受理此案。法官经审理此案认为,由照片、证人证言、病历等为证,韩女士到火锅店就餐时摔伤事实清楚。火锅店忽视对顾客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遭受人身损害,火锅店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韩女士当时去洗手间观察不够仔细,忽视自身安全防范,对自己摔下楼梯造成伤残也有过错,应承担50%责任。法院庭审期间,被告火锅店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这是火锅店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近日,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火锅店赔偿韩女士各项经济损失5.0129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消费提醒:饭店要重视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这起纠纷反映出的问题,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建伟提醒:消费者到饭店就餐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谨防发生意外情况;饭店要重视对上门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上帝”遭受人身损害。

    “顾客到服务场所消费,遭遇侵权事件以后学会依法维权,能有效避免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经营者做到‘顾客财产、人身安全至上’,是保证让顾客满意的基本要求,诚如此,平时能避免和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刘建伟认为,从事餐饮、住宿、健身、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场所存在的危险或潜在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责任。如果店方因环境问题像地面有水渍、油污没有及时清理等原因导致顾客摔倒,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刘建伟说,我国新消法以及相关法律都对保护消费者在服务场所的安全有规定,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法律义务。因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凭事实证据、依法诉讼维权。

    相关链接

    保障服务场所消费安全的法条

    1.侵权责任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新消法

    我国新消法第18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被告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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