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停车收费起争执 致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11 10:05:23


    5月27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9时20分许,在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一号街坊东区西门口处,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因车辆出门交费问题与被害人卢某发生纠纷打架,被害人卢某被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打伤。经鉴定:卢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主动到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卢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7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卢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诉讼中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防卫过当,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并请求对被告人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建武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