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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司货款去消费 职务侵占法难容

  发布时间:2015-06-24 09:15:20


    业务员缺定力见钱眼开,二十余万元货款饱私囊大肆挥霍。6月1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黄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担任洛阳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利用其负责公司在三门峡灵宝饲料销售市场的职务便利,在将公司客户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常某某、雒某某、张某某的货款共计253417元收回后未告知公司,并将所收货款用于玩赌博游戏机及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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