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午9:00,涧西区人民法院院长合议庭继续开庭,此次庭审由院长刘宏伟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张朕、审判长助理马强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对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件一:2015年2月13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截止2015年3月1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二:2014年3月22日,被告程某某、洛阳某家居有限公司向原告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截止2014年4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程某某、洛阳某家居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三:2014年3月21日,被告程某某、洛阳某家居有限公司向原告钟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截止2015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程某某、洛阳某家居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四:2014年8月22日,被告程某某向原告钟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3月22日,每月支付利息人民币3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程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环节,此次庭审在持续了2个小时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当庭送达,四起案件全部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