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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生口角 拳脚相加惹是非

  发布时间:2015-08-05 16:09:39


    7月2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蔚某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12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良子足浴”店内,被害人杜某与被告人蔚某因工作关系发生纠纷,杜某掐住蔚某的脖子将蔚某推倒在沙发上,后蔚某用拳头向杜某的鼻子上打了一拳,致使杜某的鼻部受伤。经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杜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蔚某到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蔚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杜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杜某自愿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蔚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蔚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蔚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案件发生上存在过错。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蔚某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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