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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巧化解 锦旗致谢女法官

发布时间:2015-08-26 12:43:11




    8月26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签订《资金使用管理合同》共三份,分别约定了相应的借款数额、期限、利息、担保事宜及违约责任等。另,被告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向原告王某出具《承诺函》共三份,分别承诺对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予偿还借款共计15万元; 可“屋漏偏逢连夜雨”,原告父亲因被查出患有癌症,亟待该笔钱款救治,原告无奈之下向本院提起诉讼。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照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卢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原告和二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初步达成解决方案如下:由案外人李某出资购买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待房屋过户后,该笔购房款用于二被告清偿本案债务。但是,被本院查封的房产亦被洛龙区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故,该案面临如下司法困境:具有可行性的调解协议能否达成、房产能否顺利过户、案外人合法利益如何保障、执行款能否被及时用于救治患者,等等。

    本案的主审法官李晓佳在审理过程中,经反复思量、统筹优化,并经案件参与人一致同意,最终确定调解方案及具体步骤:1、案外人李某出资购买被保全的房产,将购房款中的12.5万元暂存于本院账户。2、原告和二被告、案外人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待卢某和李某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暂存款12.5万元依法转为案件执行款;否则,全额退还李某。3、同洛龙区法院积极协调,在最短时间内相继依法解封对被保全的房产,便于卢某和李某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4、房屋过户后,暂存款12.5万元依法转为案件执行款,为原告救治父亲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5、当事人均同意被告卢某于2015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5万元整,本案所涉利息免除。

    考虑到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多元性及复杂性,对案件进行调解需统筹平衡多方利益,并保障公正性、时效性,把握便民、廉洁等原则,稍有不慎和疏忽,便会遗漏或损害多方主体利益,甚至将引起一宗新的民事案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但有效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其筹集医疗费解决燃眉之急;也使当事人双方能够互谅互解,使二被告的公共信用免受减损;又让案外人以较优惠价格购得一套装修齐备的住宅,并化解一起潜在的民事纠纷;还促进了另一借款纠纷案件的顺利进展。通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和多方力量,实现案结事了且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并能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史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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