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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恋人笔记本 分手索要难支持

  发布时间:2015-09-30 10:42:11


    赠送给女友的生日礼物,还可以要回么?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事就是这么一个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从2012年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关于恋爱关系结束时间,原、被告说法不一。在原、被告2014年的QQ聊天记录中,被告金某称:“你要是想生日送我台笔记本我也不拒绝”、“姐的生日礼物”、“赶紧把我本本弄好再说吧。提前给几天会死啊”;原告刘某称:“等你生日那天给你买一台漂亮的”、“神舟的游戏笔记本你喜欢吗”、“你是12月12日”、“怎么给你啊”、“我弄好了给你捎过去”。2014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购买价值4459元的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2014年12月,原告刘某将上述笔记本电脑交付给被告金某。

    法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由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原、被告之间将涉案笔记本电脑作为生日礼物赠与被告金某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刘某已经将涉案笔记本电脑交付被告金某,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赠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金某归还笔记本电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收集。

责任编辑:周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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