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营销中心主任的史某,在收到公司货款后,利欲熏心,贪为己有,本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史某尝到了贪婪的恶果。2015年9月20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史某任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某营销中心主任,负责江西地区一拖(洛阳)某有限公司的销售和回款。2003年10月,被告人史某到江西找闫某某催收货款。2003年10月28日,闫某某将14万元货款打入被告人史某的账户。被告人史某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该14万元货款。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将14万元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14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