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姜某伙同陈某(已判决)预谋后,以借钱还担保公司债务为名,向被害人窦某某借钱,并约窦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与珠江路口见面,窦某某到约定地点后将10万元给了陈某,陈某将打好的10万元借条给了窦某某,姜某装作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字。陈某、姜某拿到钱后用于赌博等开支。后窦某某找二人讨要借款,二人更换了电话号码并逃匿。2014年8月6日,陈某亲属代为退赃5万元给窦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