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和王某准备合伙做生意,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当陈先生将45万元投资款打入指定账号后发现,王某不但不出资,还私自把自己的投资款用于还赌债。陈先生便诉至法院。
身边的事儿
2014年3月1日,陈先生作为乙方与家住洛阳市涧西区的王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双方合伙经营五金及标准件项目;合伙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各出资50万元,合伙资金于2014年3月31日以前交齐并存入双方新开设的专用银行卡中;王某为合伙负责人,由其负责对外开展业务、日常管理等。该协议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签订合伙协议后,陈先生于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分6次向专用银行卡中汇入资金45万元。但王某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并且,陈先生出资的45万元合伙资金,也在之后被王某全部转入他人的个人账户,用于偿还赌债。从合伙协议签订后,双方从未开展过任何业务。2014年5月23日,王某与妻子许某离婚。
得知自己的投资被王某私用,陈先生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由王某与许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结果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原告陈先生与被告王某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被告王某向原告陈先生返还45万元及利息。被告许某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先生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因双方均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并未开展过任何业务。因此,原告主张解除该协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陈先生出资45万元合伙资金的情况属实,且该出资款已被被告王某全部转入他人的个人账户,导致双方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对该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出资及利息损失,应当承担返还赔偿责任。该合伙纠纷发生在被告王某与被告许某婚姻存续期间,故许某对王某的赔偿行为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