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愿协议离婚,双方以离婚协议形式,将离婚涉及的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过后,男方迟迟未履行协议约定归女方所有的71平方米住房办产权过户手续,女方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结果咋样?
市民李女士与丈夫程某结婚后生育一子,他们家在市区开有3个商品专卖店。2011年年底,李女士与程某因故离婚,双方就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一是,双方的婚生子女由程某抚养,女方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若孩子将来上大学,其毕业前所需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由李女士和程某双方均摊。若孩子发生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李女士和程某均摊。李女士可随时探视孩子。二是,他们原共有二室二厅86平方米住房归程某所有,二室二厅71平方米住房归女方所有。三是,他们原共有两处专卖店门面房包括商品归程某,一处专卖店门面房包括商品归李女士。四是他们原共有无债权银行卡上的钱款双方平分,程某支付李女士2万元。
在自愿离婚协议签订后,程先生拒绝为李女士办理归她所有的二室二厅71平方米住房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女士因此与程先生发生纠纷,于是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这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李女士与程某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协议约定将二室二厅71平方米住房所有权归李女士,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份额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原告、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作出处理,离婚协议中涉及争议房屋已由被告在离婚过程中处分给原告,离婚协议的内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民事处分原则,合法有效。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争议房屋过户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