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错车生口角 拳脚伤人触刑

  发布时间:2015-11-18 17:25:16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代步工具,走进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家庭。作为一个驾驶员,除了应该有一个熟练的驾驶技术外,处事不惊,冷静对待也是需要修炼的一个技能。11月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23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某小区内,被告人霍某和吴某某因错车问题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厮打。霍某用拳头将吴某某头部打伤,造成吴某某听力损伤。经鉴定,吴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霍某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投案。

    庭审后,被告人霍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霍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吴某某撤回刑事民事诉讼,并表示对霍某的行为谅解,希望法院对霍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霍某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建武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