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保证书 户口得迁入
事情还得从1996年说起:
1996年12月,家住周口某县的张利君与洛阳市涧西区某城中村的青年赵光辉结婚。
赵光辉虽然家住该城中村,但赵光辉和其父母均是洛阳某厂的工人。按照通常做法,张利君可以将其户口迁到丈夫赵光辉的户口所在地,但因为张利君是农村户口,而赵光辉家又是城市户口,因此,户口不能迁到一起。
那么,张利君的户口能否迁到赵光辉居住地的城中村呢?经过了解,村干部答复:该村两委会于1996年1月已经做出了控制人口迁入本村的决定:“凡属于城市户口的男方结婚,其配偶户口本村不再接收迁入。”
原来,随着城市面积的扩大,该城中村逐渐被城市所包围,早些年,该村一些村民被城市厂矿招收为工人后,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居住在该村。近几年,该村集体经济收益大幅增加,村民待遇不断提高,每年村两委组织村民旅游,年底还有分红,但享受村民待遇的对象是本村农村户口的村民。相反得,当年通过招工转为城市户口的村民,则因厂矿的不景气而处于下岗或待业的困境。一些和张利君情况相同的村民也要求将农村配偶户口迁入本村,在此情况下,村两委会才出台了这个决定。
张利君和赵光辉结婚后,因户口无处安置,为此,张利君和其家人多次找村委会,要求将户口迁到村里,否则将来孩子的上学也成问题。而村委答复,因村里的所有耕地都被国家建设征用,现有的村民都无法安置,再迁入的村民更无法解决村民待遇问题。
后来,村两委考虑到张利君家在村中也有住房,在经过双方协商后,由张利君的公公向村里写下保证书:“户口解决以后,我保证在工作及福利等事项上决不找村里麻烦,不享受任何待遇。”
在张利君公公做出保证后,张利君的户口顺利迁入村里,但前提是不享受村民待遇。1997年张利君的女儿出生后,户口也随着张利君的户口登记为村里的农村户口,也不享受村民待遇。
为村民待遇 屡次告政府
2001年,从未享受过村民待遇,也从未提出过享受村民待遇的张利君和女儿向乡政府提出,要求乡政府责成村委会使其母女二人按照村民待遇享受福利、参与集体分红等。乡政府经与村委会协商后,村支部研究决定张利君按特殊情况迁入该村,交纳五千元,从交纳款项年度起享受村民待遇。乡政府将答复意见送达张利君后,张利君对该答复不服,就该答复意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1年5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乡政府所做的“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是对来访人的答复意见,不是行政决定,没有强制力,因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张利君和其女儿的起诉。张利君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张利君及其女儿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对其二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等问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01年11月7日,洛阳市涧西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要求乡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二原告反映的问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乡政府责成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对张利君母女反映的问题进行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就张利君母女是否应享受村民待遇的问题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在村民会议上,该村9个村民组分别召开了小组会议,除第6小组是召开农户代表大会外,其他8个小组都是召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会议。8个小组到会人数907人,全部反对张利君提出的村民待遇要求,第6小组到会40户,10户反对其村民待遇,其余30户弃权。
最终,村委会根据村民讨论结果,于2002年4月20日做出决定:不批准张利君母女的村民待遇申请。
面对此结果,张利君再次以乡政府不依法行政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涧西法院审理后再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输 回头一场空
虽然行政诉讼的道路已经走到了尽头,但是张利君母女二人仍然心有不甘!
2006年10月12日,张利君母女另辟蹊径,以民事侵权诉讼的形式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一、村委会停止侵权,确认二原告享受村民待遇的权利;二、判令二被告补发自1996年以来至2005年的各种福利待遇及补贴款40900元,今后按年发放;三、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差旅费600元;四、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庭上,原告张利君提出,村委会的保证书不是自己亲笔所写,况且,即使保证书上有其公公的签名,其公公也没有权利决定自己和女儿不享受村民待遇。原告还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享有村民所有的经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1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利君不服,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09年5月6日做出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2009年12月30日,涧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原告和被告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规定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故二原告要求享受村民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为了获得和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张利君和她的女儿在九年间经历了五次诉讼,最终还是得到了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
虽然这一结果令她感到很无奈,但是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即2010年1月9日前她没有在再次提起上诉。因为从她1996年结婚以来,在这十四年中,她一直为梦想的村民待遇而奔走着,但最终却一无所获。
如今,女儿也已经13岁了,她也累了……
法官说法: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明确了村委会和乡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本案中,张利君户口迁入的前提条件是放弃村民待遇,在随后的几年中也均未提出异议。后来,当张利君要求享受村民待遇时,全体村民表决反对其申请,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自治的体现,并不违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的《答复》适用的前提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没有任何争议,而原告的户口迁入时是附有条件的,因此,不适用于该答复。